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罪名│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月││││├──────┼──────┼──────┼──────┼──────┤│犯罪日期│92.2.3起至│93.9.10起至│93年5月間起││││93.12.9止│93.12.9止│至93.7.5││├──────┼──────┼──────┼──────┼──────┤│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3年│彰化地檢93年│彰化地檢93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緝字第││││3396號│3396號│45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實││455號│455號│2640號│││審├────┼──────┼──────┼──────┼──────┤││判決日期│94.3.31│94.3.31│95.3.16││├─┼────┼──────┼──────┼──────┼──────┤││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判││455號│455號│2640號│││決├────┼──────┼──────┼──────┼──────┤││判決確定│94.4.25│94.4.25│95.4.10││││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所犯法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4條第1││││1項│2項│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合│││減刑條例│3款│3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3應定執行│1-3應定執行│1-3應定執行││││刑│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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