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上訴人 林吳春嬉 即東億工程行訴訟代理人甲○○
林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