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票字第1756號聲請人頂城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祥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嵩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