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黃柏源

被告 尤瑞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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