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黃柏源
被告 尤瑞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黃柏源
被告 尤瑞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
法官方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