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安順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