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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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莘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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