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八六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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