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八八六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