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乙○○男三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且經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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