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