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京典矽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