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54號原告 林俊宏 被告 林俊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信海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權交還原告,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計算式:150000×20=300000】。準此,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應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計算式:0000000+3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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