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守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月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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