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5號聲請人 陳根庸 代理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復興橋郵│台北北門郵局│99年8月18日│570,000元│J0000000│││局 許麗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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