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陳義男 訴訟代理人 陳正泰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袁德蓓 律師被告 洪守華 法定代理人 洪景華 訴訟代理人 洪川山
王依齡 律師複代理人 范世琦 律師
許宏宇 律師被告 郭春蓉 訴訟代理人 林希亮 被告 張范春梅 訴訟代理人 張來喜 被告 杜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光志
張來喜被告 邵文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週內,表明下列事項,並寄送 繕本 予被告收受:⑴變更聲明㈡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所為訴之聲明,有何符合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就不能並存之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預備合併要件。⑵如原告雖為合併請求,但不排列審理順序,請說明合併請求之類型,及為適當之聲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