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09號聲請人 呂張阿守 聲請人 張照子 聲請人 張良雄 聲請人 張龍雄 聲請人 張江金葉 聲請人 張玉琴 聲請人 張聰榮 聲請人 張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楊新典、 楊和雄張松場李芦爐 最新之戶籍謄本、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及聲請費用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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