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原告 郭漢忠 與被告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理由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04年11月27日、同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準用同法第276條規定,被告之答辯理由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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