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80號聲請人天利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江興 代理人 許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天利廣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2年9月12日│554,981元│CA0000000│││吳江興│永春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