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潘吳彩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建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