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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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呂理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漢民 (即 姜成緯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