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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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黃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正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9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