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吳炅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00
00000案)鑑定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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