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告 黃逸耘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1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瑾 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3,420元(見本院卷39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0,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