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告 林鈴玲
正 田麗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啓煌 律師
被告 汪雅筠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