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告 林鈴玲

田麗子

林瑞玲

林育群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啓煌 律師

被告 汪雅筠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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