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陳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姵潔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另原告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