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鄭鈺潔 律師

被告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訴訟代理人 吳彬

賴盛星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5萬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7,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

法官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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