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告 朱慶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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