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告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劉穅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祝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