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號

原告 黃中一

李純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被告 蘇振樑

甘嬿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律師

被告太碁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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