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6號
原告 黃中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被告 蘇振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律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