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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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92號
原 告 黃錦霞
訴訟代理人 江劍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631元,應
徵收裁判費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