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聞哲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 成介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坤 選任辯護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0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案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
306號」之記載,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號」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