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樓丙○○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10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乙○○於民國94年4月29日、同年11月29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丙○○、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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