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5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
原住臺北縣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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