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盛業
楊簡經子 楊盛復 楊佳霖 楊鎧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 林志誠 上列被告林志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楊盛業、楊簡經子、楊盛復、楊佳霖、楊鎧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