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原告 林麗枝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劉好育 、 徐淑貞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624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履勘測量結果,其占用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48平方公尺(計算式:2+2+18+3+5+18=48),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土地面積按照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計算,共計10,176,000元(計算式:48×212,000=10,17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584元,扣除已繳納97,62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