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淑貞 住臺北市○○區○○○路○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枝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