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樓之6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2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其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79年度易字第845號及80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4年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年10月。其復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與上開4年10月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7年10月13日,在台中市○區○○街○○○號4樓之1居所,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0月15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2號前為警盤查,並自其身上扣得注射針筒1支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確認結果報告。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⑷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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