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88號上訴人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243條第2項規定,判決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緣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間,在news98電台下午6時至7時之時段播出節目中託播廣告,廣告詞中敘及其為「勞委會掛保證的」,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認其顯有誇大情節與不符事實之情形,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乃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雖主張:㈠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所指之「不實廣告」,其意旨應係指「廣告內容錯誤虛偽,足以引人錯誤,使廣告之相對人受到誤導之虞,進而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受害」,則審究本案究係如何之廣告內容,才有使人受誤導之虞,進而引起錯誤之認定或決定,才是判斷是否違反該條所規定之「不實廣告」之構成要件。㈡被上訴人所指稱之不實廣告用語,乃上訴人透過電台播出廣告詞之廣告用語「勞委會掛保證的」,而審酌廣告之意旨如何,應以立於收聽人之立場,以收聽人所得以瞭解之語文意旨作為判斷,而原廣告全文對話語意為:「甲女:林太太,最近哩奈假輕鬆,恩免照顧恁媽媽喔?乙女:哇摟請了一個外籍看護來到三缸咩。甲女:嗯是聽人家講外勞 仲介隴 無照起工咧服務?乙女:麥啦! 郎康林 國際系勞委會掛保證,幫我挑選的 阿妮 ,乖巧歌骨力,有問題隨時隴都有人服務。像你爸爸 馬愛郎 照顧,你馬緊去申請一個。」觀諸該廣告用語,乃係出於坊間二人以閩南語之詼諧對話為之,透過其二人對話而瞭解上訴人是從事外勞仲介之服務,此廣告對話內容,僅會使人認為上訴人之服務曾受到勞委會獎勵而值得肯定,及上訴人係在勞委會有立案,任何人應不致於聽到該廣告後會有不當聯想上訴人是由勞委會擔保之意。㈢該廣告第三句先由甲女提及「嗯是聽人家講外勞仲介隴無照起工咧『服務』」,嗣由乙女接續甲女疑問而稱「麥啦!郎康林國際系勞委會掛保證」,是延續上一句「服務」之意思而說明,其意旨明確僅指對於服務品質值得肯定獎勵。此與坊間常有一般民眾對閩南語所敘述之「掛保證」一詞,普遍認知之意思,也是指「值得肯定」之意思,並無不同。原判決未能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查明閩南語用語之確實真意,未能洞悉透過二人詼諧對話瞭解廣告之用意,遽為誤認上訴人之廣告不實,已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並無任何消費者或廣告之聽聞相對人有受誤導而為錯誤決定之證據,原判決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㈣上訴人於勞委會95、96及97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中,品質管理與顧客服務項目均獲高分,總評鑑成績佳,在在足認上訴人確實獲有勞委會獎勵肯定;且外勞仲介之業務,依就業服務法應為特許之行業,而上訴人亦係獲有勞委會特許之立案公司,不會僅憑該廣告用語就使人錯誤聯想上訴人是由勞委會擔保之意的情形發生。原判決推稱大眾會誤以為由勞委會擔保背書之意,其推論與論理法則相違,也悖離上訴人提出之證據,亦屬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等語。然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於電台廣告宣稱其係「勞委會掛保證的」,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之「不實廣告」之爭點,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予以指駁甚明。核其上訴理由,仍執與起訴意旨略同且經原審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其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