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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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0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