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毒抗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毒抗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七四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撤銷停止戒治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聲撤戒一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抗告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強制戒治,經原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二一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內,經追蹤實施尿液檢驗,發現抗告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原法院依據檢察官聲請,認為抗告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人以目前在營服役、不可能接觸毒品為由,主張本案並無執行強制戒治的必要
。所持個人片面意見,無從動搖原法院依法所為前述判斷結果。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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