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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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36,29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47,9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6,926元。
㈡提出本件所有支票之正反面影本,及已退票者之退票理由單
(請附於同張支票後面,或與支票影印在同一頁),本件請求
之支票及利息起算日之明細表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