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潤滑油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南建小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潤滑油事業部之負責人丙○委託
原告辦理嘉義展示館及保養場興建辦公室、廠房之消防安全
設備之監造、裝置、測試、簽證等,然未給付相關費用。查
本件工程施工地點位於嘉義市,而被告事業部所在地為高雄
市,有被告提出之營業登記簿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因被告聲請,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