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裁定移送(96年度斗簡附民字第7號),本院
於民國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被告竟在民國93年間,與不詳
姓名之男子通姦而受孕,於00年00月0日產下一女。後於96
年3月13日,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所通知伊為該名女嬰辦
理出生登記始知上情,被告因此為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96年度斗簡字第561號刑事簡易判決,依通姦罪判處有期
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等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加給法定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自認,惟陳稱:原告請求之
金額過高,伊無力支付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自認,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73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
96年度斗簡字第561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以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法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
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通姦而受孕產下一女,乃係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顯然重大,原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而原告學歷國中肄業,以販賣牡蠣維生,月入不到1萬5千元
;;被告則為國小畢業,原在茶藝館服務,現無工作等情,
為兩造分別陳明。審酌兩造間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
告犯後態度、原告所受精神受精神上打擊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
20萬元為相當,逾此金額之範圍,不應准許。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在20萬元及調解期日之翌日即97年1月3日起(
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因卷內缺起訴狀送達回
證,以被告到庭調解之翌日代之)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利息之範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就被告
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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