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聲請人間96年度南勞小字第13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扣除其在途之期
間二日,至97年2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所具之補充辯
護狀,至97年2月19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稽,經
確認上訴人提出該補充辯護狀係表明上訴之意,然其逾期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