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91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澤寵 上訴人與甲○○等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9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308,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6,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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