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9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
辛○○辰○○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丙○○
2壬○○寅○○
之2號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癸○○○( 陳梅生 之承受訴訟人)
庚○(陳梅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戊○(陳梅生之承受訴訟人)
丑○(陳梅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子○(陳梅生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己○(陳梅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複代理人 蘇宏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3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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