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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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上訴人壬○○
己○○辛○○戊○○丙○○丁○○甲○○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關於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上訴部份認本件準備程序應予終結,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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