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思婕
被 告 許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萬零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