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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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千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嘉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1
2元(即190,000元-46,4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