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欣沁
被 告 陳明吉
被 告 柳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孫靜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欣沁
被 告 陳明吉
被 告 柳建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