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婉馨
王榮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
之聲明」欄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
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民事上訴狀之具狀人欄為空
白,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補正本件
民事上訴狀具狀人欄內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