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婉馨
      王榮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
   之聲明」欄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
   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件民事上訴狀之具狀人欄為空
   白,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補正本件
   民事上訴狀具狀人欄內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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